走私進口農產品處理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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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辦法所處理之走私進口農產品,係指: 一、管制進口或其進口需經本會或本會授權機關核發同意文件之農產品及其加工品。 二、經檢疫不合格之動植物及其產品。 三、其他本會指定之農產品及其加工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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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走私進口農產品處理辦法第2條的規定,所處理的走私進口農產品包括: 1. 需要進行管制進口或必須經由該部會或其授權機關核發同意文件的農產品及其加工品。 舉例:根據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24條第1項第4款,進口有機農產品若被查獲含有化學品,即符合處罰要件。 2. 經檢疫後不合格的動植物及其產品。 舉例:根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33條及第34條第1項的規定,經檢疫結果認為罹患或疑患動物傳染病者,應禁止進口或進行必要的處置。 3. 其他由該部會指定的農產品及其加工品。 目前沒有相關的明確範例可提供。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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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