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對於海關依海關緝私條例緝獲後移送之走私進口農產品,依本辦法處理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2.04.02
廢走私進口農產品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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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辦法所處理之走私進口農產品,係指:
一、管制進口或其進口需經本會或本會授權機關核發同意文件之農產品及其加工品。
二、經檢疫不合格之動植物及其產品。
三、其他本會指定之農產品及其加工品。
本會處理走私進口農產品,得委託有關機構代為執行,其處理費用,由本會編列預算支應,並由執行機構向本會提出申請。
前項處理費用,包括整理裝卸費、倉租費、運費、差旅費及其他必要費用。差旅費應比照公務機關之標準給付,其他費用則由本會核實發給。
走私進口農產品經查緝機關緝獲後,由海關或其指定機關通知本會或本會委託之機構接收。
移送本會處理之走私進口農產品,應由海關編列預算核發其舉發人及查緝機關之獎勵金及緝運費用;其獎勵金之核發標準,準用財務罰鍰給獎分配辦法之規定。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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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走私進口農產品處理辦法全文共 8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2.04.02,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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