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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2.04.02

走私進口農產品處理辦法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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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對於海關依海關緝私條例緝獲後移送之走私進口農產品,依本辦法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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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辦法所處理之走私進口農產品,係指: 一、管制進口或其進口需經本會或本會授權機關發同意文件之農產品及其加工品。 二、經檢疫不合格之動植物及其產品。 三、其他本會指定之農產品及其加工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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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進口農產品依左列方式處理之: 一、焚化。 二、掩埋。 三、投海。 四、充作飼料、肥料或其他試驗用。 五、贈與。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農產品之處理,應符合環境保護主管機關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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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處理走私進口農產品,得委託有關機構代為執行,其處理費用,由本會編列預算支應,並由執行機構向本會提出申請。 前項處理費用,包括整理裝卸費、倉租費、運費、差旅費及其他必要費用。差旅費應比照公務機關之標準給付,其他費用則由本會實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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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進口農產品經查緝機關緝獲後,由海關或其指定機關通知本會或本會委託之機構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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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本會處理之走私進口農產品,應由海關編列預算發其舉發人及查緝機關之獎勵金及緝運費用;其獎勵金之核發標準,準用財務罰鍰給獎分配辦法之規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走私進口農產品處理辦法全文共 8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2.04.02,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