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進口農產品處理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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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處理走私進口農產品,得委託有關機構代為執行,其處理費用,由本會編列預算支應,並由執行機構向本會提出申請。 前項處理費用,包括整理裝卸費、倉租費、運費、差旅費及其他必要費用。差旅費應比照公務機關之標準給付,其他費用則由本會核實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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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本會處理走私進口農產品,得委託有關機構代為執行,其處理費用,由本會編列預算支應,並由執行機構向本會提出申請。 前項處理費用,包括整理裝卸費、倉租費、運費、差旅費及其他必要費用。差旅費應比照公務機關之標準給付,其他費用則由本會核實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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