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進口農產品處理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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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進口農產品經查緝機關緝獲後,由海關或其指定機關通知本會或本會委託之機構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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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走私進口農產品處理辦法第5條的規定,當走私進口的農產品經查緝機關緝獲後,應由海關或其指定機關通知農委會或農委會委託之機構來接收這些走私產品。這項規定是根據法律所制定的,並且需要符合相關的程序與指引。例如,在一個案例中,被上訴人根據密報前往逕行查緝,並且在緝獲系爭黑瓜子後將其移交給了指定的雲林縣農會處理,符合了走私進口農產品處理辦法第5條的規定。
- 經查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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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