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進口農產品處理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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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本會處理之走私進口農產品,應由海關編列預算核發其舉發人及查緝機關之獎勵金及緝運費用;其獎勵金之核發標準,準用財務罰鍰給獎分配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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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名詞
- 查緝名詞
- 財務罰鍰給獎分配辦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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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