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及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承受之耕地,其設定他項權利之最高金額,以不超過設定當期公告土地現值與承受耕地面積之乘積之三點五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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