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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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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用地符合下列情形,且無第五條所定情形者,認定為作農業使用: 一、農業用地實際作農作、森林、養殖、畜牧、保育使用者;其依規定辦理休耕、休養、停養或有不可抗力等事由而未使用者,亦得認定為作農業使用。 二、農業用地上施設有農業設施,並檢附下列各款文件之一: (一)容許使用同意書及建築執照。但依法免申請建築執照者,免附建築執照。 (二)農業設施得為從來使用之證明文件。 三、農業用地上興建有農舍,並檢附農舍之建築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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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 4 條規定:「農業用地符合下列情形,且無第五條所定情形者,認定為作農業使用: 一、農業用地實際作農作、森林、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