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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 第 3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申請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 一、依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申請農業用地移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二、依本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申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免徵遺產稅贈與稅或田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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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3條規定,有以下兩種情況之一者,可以申請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 一、根據本辦法第37條第1項或第2項規定,申請農業用地移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二、根據本辦法第38條規定,申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免徵遺產稅、贈與稅或田賦。 範例:根據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520號判決,受訴法院於審認稽徵機關核課處分合法與否時,應實體審查是否作農業使用之事實。根據上開座談會意見,受訴法院應就系爭農地是否於移轉時作農業使用進行實質審理。 以上回答參考了《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520號判決》,並根據該法規進行釋義。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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