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發展條例 第 38 條
- 1.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者,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之價值,免徵遺產稅,並自承受之年起,免徵田賦十年。承受人自承受之日起五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但如因該承受人死亡、該承受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在此限。
- 2.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繼承人者,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之價值,免徵贈與稅,並自受贈之年起,免徵田賦十年。受贈人自受贈之日起五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但如因該受贈人死亡、該受贈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在此限。
- 3.第一項繼承人有數人,協議由一人繼承土地而需以現金補償其他繼承人者,由主管機關協助辦理二十年土地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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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農業發展條例第 38 條:繼承或受贈農地免徵遺產稅、贈與稅,但承受後五年內須持續農用,否則追繳。
Q · 繼承農地真的免遺產稅嗎?
依農業發展條例第 38 條第一項,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者,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免徵遺產稅,並自承受之年起免徵田賦十年。但承受人自承受之日起五年內,若未持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主管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原免徵之稅賦應全數追繳;承受人死亡、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除外。
白話解讀
父母留下一塊農地,多數家庭以為要先繳一筆遺產稅才能繼承。38 條把這件事整個翻過來:作農業使用的農地及地上農作物,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土地和農作物的價值「免徵遺產稅」,而且從承受那年起免田賦十年。贈與也一樣,把農地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的法定繼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等),免徵贈與稅。但這份大禮綁了一條五年線:承受或受贈後五年內,這塊地不能停止農用,被查到沒種又不在限期內恢復,原本免的稅要全部追繳。例外是承受人死亡、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地,這三種情況不追。另外第三項還埋了一個少有人知的工具:兄弟協議由一人繼承、需用現金補償其他人時,主管機關會協助辦理二十年土地貸款。
法律定性
農業發展條例第 38 條為農地世代傳承的稅務優惠規範:作農業使用之農地由繼承人、受遺贈人承受,或贈與民法第 1138 條所定法定繼承人時,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並自承受或受贈之年起免徵田賦十年;惟須於承受或受贈後五年內持續農用,否則追繳原免徵稅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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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繼承農地要繳遺產稅嗎?▾
作農業使用的農地由繼承人承受,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免徵遺產稅,但承受後五年內須持續農用。
Q2農地繼承免稅有什麼條件?▾
須為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且承受後五年內持續農用、未在限期內恢復農用即追繳。
Q3農地繼承五年內可以賣嗎?▾
可移轉,但風險高;若受讓後未持續農用且未限期恢復,原免徵稅賦會被追繳。
Q4農地贈與誰才免贈與稅?▾
限贈與民法第 1138 條所定法定繼承人(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
Q5什麼情況免稅不會被追繳?▾
承受人死亡、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三種情形,屬但書免追繳。
Q6免徵田賦十年有實益嗎?▾
田賦自民國 76 年第二期起已全面停徵,此項目前幾無實質金額效果,真正有價值的是免遺產稅、贈與稅。
Q7兄弟協議由一人繼承農地補償現金怎麼辦?▾
依第三項,協議由一人繼承而需以現金補償其他繼承人者,由主管機關協助辦理二十年土地貸款。
Q8農地繼承免稅要怎麼申請?▾
於遺產稅申報時檢具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向國稅局申請免徵。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繼承/受遺贈(第一項) | 贈與(第二項) |
|---|---|---|
| 適用對象 | 繼承人、受遺贈人 | 限民法第 1138 條法定繼承人 |
| 免徵稅目 | 遺產稅 + 田賦十年 | 贈與稅 + 田賦十年 |
| 五年農用要件 | 承受後五年內持續農用 | 受贈後五年內持續農用 |
| 追繳例外(但書) | 承受人死亡/徵收/依法變更非農地 | 受贈人死亡/徵收/依法變更非農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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