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讓已變更為非農業用地、卻因都市計畫未完成仍須農用的土地,取得作農業使用證明後仍可申請免稅。
Q · 農地被劃成建地了,移轉還能用農地免稅嗎?
符合計畫卡關情形可以,第38條之1是這道門
有機會。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土地雖已變更為非農業用地,只要符合「細部計畫尚未完成而不能依變更後用途使用」或「應實施市地重劃、區段徵收而尚未公告實施前不能申請建築」兩款情形之一,並向農業主管機關取得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再備齊都市計畫與農業兩主管機關文件,即可申請適用第37條第一項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或第38條免徵遺產稅、贈與稅、田賦。關鍵是土地必須還卡在計畫推進的「空窗期」。
有一種很憋屈的情況:你的農地被政府在「紙上」劃成了建地或其他非農業用地,但因為都市計畫還沒走完,你實際上還是只能、也只有在種田。地目變了,移轉時卻可能被按「非農地」課重稅,等於用不到那扇還沒打開的門。38 條之1 就是為這個夾縫設計的。農地雖然已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只要符合兩種情形之一:細部計畫尚未完成、不能依變更後用途使用,或都市計畫書規定要市地重劃、區段徵收但在公告實施前還不能申請建築使用,並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發的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你還是可以分別檢具都市計畫及農業主管機關的文件,申請適用第37條第一項、第38條的不課徵土增稅或免遺產稅、贈與稅、田賦。連民國72年8月3日修法生效前就已變更的老案子,經縣市政府同意也能比照。這條的精神是:稅該看你實際在做什麼,而不是地圖上把你畫成什麼。
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為農地稅務的例外銜接規範:當農業用地已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但都市計畫尚未走完、土地實際上仍只能農用時,符合條文所列兩款計畫卡關情形之一並取得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者,仍得依實際使用現況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或免徵遺產稅、贈與稅、田賦,使稅捐認定回歸土地真實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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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機會。依第38條之1,只要符合細部計畫尚未完成、或應市地重劃、區段徵收而尚未公告前不能申請建築這兩款情形之一,並取得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就能申請適用第37條第一項不課徵土增稅。關鍵在你的地是否還卡在計畫的空窗期,這扇門會隨計畫推進而關上。
適用。第二項規定,本條例72年8月3日修正生效前已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視都市計畫實施進度及地區發展趨勢同意,得依第一項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這類老案件成敗往往取決於縣市政府的同意,先向地方政府確認態度再決定移轉時點。
它讓已變更為非農業用地、卻因都市計畫未完成仍只能農用的土地,取得農用證明後仍可申請免稅,是農地稅制的例外銜接條款。
農業主管機關核發、證明土地仍實際作農業使用的文件,是申請本條免稅的關鍵憑證,缺它稅捐機關不受理。
第一款是細部計畫尚未完成、不能依變更後用途使用;第二款是已發布細部計畫但須重劃或區段徵收,於公告實施前不能申請建築。
準用第37條第一項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或準用第38條免徵遺產稅、贈與稅、田賦。
確認符合兩款情形→向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取得認定文件→向農業主管機關申請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備齊兩份向稽徵機關申請。
向土地所在地的農業主管機關(縣市政府農業局處),依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證明辦法提出申請。
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出具的情形認定文件,加上農業主管機關核發的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兩份缺一不可。
於土地移轉或遺產、贈與稅申報的期限內提出,且必須落在計畫尚未完成、重劃徵收尚未公告的空窗期。
第37條針對「仍為農業用地」的移轉;第38條之1針對「已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但仍須農用」的特殊情形準用第37條第一項。
適用第二項,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視都市計畫進度同意者,得依第一項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 情境 | 土地狀態 | 需附文件 | 稅捐結果 |
|---|---|---|---|
| 適用第38條之1 | 已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但計畫未完成仍須農用 | 都市計畫認定文件+作農業使用證明書 | 不課徵土增稅/免徵遺產稅、贈與稅、田賦 |
| 不適用 | 細部計畫已完成可建築,或重劃、徵收已公告實施 | — | 按非農業用地一般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等 |
農業用地經依法律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不論其為何時變更,經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認定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並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發該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者,得分別檢具由都市計畫及農業主管機關所出具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適用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或免徵遺產稅、贈與稅或田賦: 一、依法應完成之細部計畫尚未完成,未能准許依變更後計畫用途使用者。 二、已發布細部計畫地區,都市計畫書規定應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於公告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計畫前,未依變更後之計畫用途申請建築使用者。 本條例中華民國七十二年八月三日修正生效前已變更為非農業用地,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視都市計畫實施進度及地區發展趨勢等情況同意者,得依前項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立法理由一、歷年來財政部函釋(台財稅字第850153795、861922200、0910458277、0930477517 號)均以民國72年8月3日後變更為非農用土地方行適用,針對民國72年8月3日前即變更為非農用土地之所有人顯具不公,故此,明訂「不論其何時變更」,此乃財政部建議文字。 二、為明確規範都市計畫變更為非農業區土地,於細部計畫尚未完成前,因無法依變更後之計畫用途使用,於移轉之際亦得適用免徵土地增值稅、遺產稅等相關規定,爰將施行細則第十四條之一條文移作本條,以達到法規體系一致性,免其產生不公之象,亦維持法律穩定性與實現公平正義。
一、歷年來財政部函釋(台財稅字第850153795、861922200、0910458277、0930477517 號)均以民國72年8月3日後變更為非農用土地方行適用,針對民國72年8月3日前即變更為非農用土地之所有人顯具不公,故此,明訂「不論其何時變更」,此乃財政部建議文字。 二、為明確規範都市計畫變更為非農業區土地,於細部計畫尚未完成前,因無法依變更後之計畫用途使用,於移轉之際亦得適用免徵土地增值稅、遺產稅等相關規定,爰將施行細則第十四條之一條文移作本條,以達到法規體系一致性,免其產生不公之象,亦維持法律穩定性與實現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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