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農業發展條例第39條規定,農地要適用不課徵土增稅或免徵遺產稅、贈與稅、田賦,須先檢具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向稅捐機關辦理。
Q · 農地要免稅,第一步要辦什麼?
先向公所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
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9條,要適用第37、38條的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免徵遺產稅、贈與稅、田賦,必須先檢具「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再持證明書向該管稅捐稽徵機關辦理。證明書向土地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認定標準依「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證明辦法」審查。沒有這張證明書,前面條文的優惠一律無法適用。
前面幾條講的免稅、不課徵聽起來很美,但它們全部卡在同一張紙上: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39 條就是那道你必須先過的關卡。它規定,要享受第37、38條的不課徵土增稅、免遺產稅、贈與稅、田賦,你得先拿到這張證明書,再拿去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沒有這張紙,前面的優惠全是空談。第二項則把「什麼叫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怎麼申請、怎麼核發」授權給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訂辦法,也就是說,真正決定你能不能過關的細節,不在這條,而在「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證明辦法」裡。這條看似只是程序,實際上是所有農地稅務優惠的總開關,沒先打開它,其他條文寫得再好也與你無關。
農業發展條例第39條為農地稅務優惠的程序性總門檻,規定適用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或免徵遺產稅、贈與稅、田賦者,須先檢具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並將認定標準及申請核發程序授權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以辦法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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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是依第39條,向土地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拿到後再持證明書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不課徵土增稅或免徵遺產、贈與稅。內行人提示:很多人卡在先過戶才想到要證明書,正確順序是證明書先行,否則這次移轉就課不回優惠。
向土地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審查依第二項授權訂定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證明辦法,由農政機關認定土地是否確實作農業使用。內行人提示:認定看現況,田裡的違章建築、非農業資材、鋪面停車都可能讓你不過關,送件前先實地自清最有效。
不能。第37、38條的所有優惠都以第39條的證明書為前提,沒有證明書,稅捐機關一律按一般稅率課徵。內行人提示:實際在種田不等於法律上認定農用,稅捐機關認的是那張書面證明,不是你的現況主張。
向土地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由農政機關依認定及證明辦法審查現況是否確實作農業使用,通過後核發。
農地稅務優惠的程序總門檻,規定要免稅須先檢具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向稅捐機關辦理,認定標準另以辦法定之。
由公所核發、證明農地現況確實作農業使用的文件,是適用不課徵土增稅及免遺產、贈與稅的必要前提。
在依第39條第二項授權訂定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證明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訂定。
公所申請證明書→現況自查清除違規→取得證明書→持證明書向稅捐機關辦理免稅,並在移轉或申報期限前完成。
要求公所說明不符哪一項認定標準,限期清除違章或恢復農用後重新申請,對處分不服可提訴願。
在簽約或辦理移轉前先申請證明書、先自查現況,拿到再進行下一步,順序顛倒是省稅失敗主因。
土地權狀與身分文件,並確認現況無違章建築、非農業資材堆置、鋪面停車等不符農用情形。
認證明書。稅捐機關不直接認你的實際耕作,沒有公所書面認定一律按一般稅率課徵。
| item | 依據條文 | 適用情境 | 共同前提 |
|---|---|---|---|
| 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 第37條 | 農地移轉與自然人 | 第39條作農業使用證明書 |
| 免徵遺產稅 | 第38條 | 繼承或受遺贈承受農地 | 第39條作農業使用證明書 |
| 免徵贈與稅 | 第38條 | 農地贈與 | 第39條作農業使用證明書 |
| 免徵田賦 | 第37、38條 | 作農業使用之農地 | 第39條作農業使用證明書 |
農業主管機關應會同有關機關,協助農民、合作農場或農民團體實施產、製、儲、銷一貫作業,並鼓勵工廠設置於農村之工業用地或工業區內,便利農民就業及原料供應。
依第三十一條或前二條申請移轉耕地所有權、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或免徵遺產稅、贈與稅、田賦者,應檢具相關文件資料,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申請時應檢具之文件資料、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農業用地之移轉及稅務實務作業之規定法令彈性化,俾便推動單一窗口,簡化作業程序。
依第三十一條規定申請耕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檢具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或耕地符合土地使用管制規定證明書,向該管土地登記機關辦理。 依前二條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或免徵遺產稅、贈與稅、田賦者,應檢具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向該管稅捐稽徵機關辦理。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之認定標準、前二項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或耕地符合土地使用管制規定證明書之申請、核發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將原條文第三條第二項規定,合併納入本條規範。 二、本條於前次修正增列時,原意在:「農業用地之移轉及稅務實務作業之規定法令彈性化,俾便推動單一窗口,簡化作業程序」。惟於實務執行上,受理申請程序分三階段,所需檢附之文件龐雜且互不相同,受理機關分屬互無隸屬關係之機關。如將申請賦稅減免、土地移轉登記等所需文件資料,要求一次全部備齊,於向鄉(鎮)公所申請農用證明時同時檢附,恐有擾民之嫌。 三、實務上,本條例於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公布施行後,有關執行範圍,僅限於依原條文第三條第二項規定及執行第三十一條規定之需要。規範作農業使用之認定標準、申請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或耕地符合土地使用管制規定證明書應檢附之文件、程序等,並已納入本院農業委員會、內政部與財政部會銜發布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中,至申請賦稅減免或耕地移轉登記等作業,則另由申請人持憑前開證明書併同稅捐稽徵機關或土地登記機關所規定之文件辦理,本條僅針對「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之認定標準、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或耕地符合土地使用管制規定證明書之申請、核發程序」部分,爰予修正。
依前二條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或免徵遺產稅、贈與稅、田賦者,應檢具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向該管稅捐稽徵機關辦理。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之認定標準,前項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之申請、核發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由於第三十一條規範限制耕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相關規定,不盡合理且不公平,為保障農民權益及財產權之行使,故本條第一項之規定刪除之,並修正部分文字。
農業主管機關應會同有關機關,協助農民、合作農場或農民團體實施產、製、儲、銷一貫作業,並鼓勵工廠設置於農村之工業用地或工業區內,便利農民就業及原料供應。
一、本條新增。 二、農業用地之移轉及稅務實務作業之規定法令彈性化,俾便推動單一窗口,簡化作業程序。
一、將原條文第三條第二項規定,合併納入本條規範。 二、本條於前次修正增列時,原意在:「農業用地之移轉及稅務實務作業之規定法令彈性化,俾便推動單一窗口,簡化作業程序」。惟於實務執行上,受理申請程序分三階段,所需檢附之文件龐雜且互不相同,受理機關分屬互無隸屬關係之機關。如將申請賦稅減免、土地移轉登記等所需文件資料,要求一次全部備齊,於向鄉(鎮)公所申請農用證明時同時檢附,恐有擾民之嫌。 三、實務上,本條例於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公布施行後,有關執行範圍,僅限於依原條文第三條第二項規定及執行第三十一條規定之需要。規範作農業使用之認定標準、申請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或耕地符合土地使用管制規定證明書應檢附之文件、程序等,並已納入本院農業委員會、內政部與財政部會銜發布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中,至申請賦稅減免或耕地移轉登記等作業,則另由申請人持憑前開證明書併同稅捐稽徵機關或土地登記機關所規定之文件辦理,本條僅針對「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之認定標準、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或耕地符合土地使用管制規定證明書之申請、核發程序」部分,爰予修正。
由於第三十一條規範限制耕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相關規定,不盡合理且不公平,為保障農民權益及財產權之行使,故本條第一項之規定刪除之,並修正部分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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