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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發展條例 第 3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依前二條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或免徵遺產稅贈與稅、田賦者,應檢具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向該管稅捐稽徵機關辦理。
  2.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之認定標準,前項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之申請、發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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