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發展條例 第 39 條
- 1.依前二條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或免徵遺產稅、贈與稅、田賦者,應檢具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向該管稅捐稽徵機關辦理。
- 2.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之認定標準,前項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之申請、核發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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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農業發展條例第39條規定,農地要適用不課徵土增稅或免徵遺產稅、贈與稅、田賦,須先檢具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向稅捐機關辦理。
Q · 農地要免稅,第一步要辦什麼?
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9條,要適用第37、38條的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免徵遺產稅、贈與稅、田賦,必須先檢具「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再持證明書向該管稅捐稽徵機關辦理。證明書向土地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認定標準依「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證明辦法」審查。沒有這張證明書,前面條文的優惠一律無法適用。
白話解讀
前面幾條講的免稅、不課徵聽起來很美,但它們全部卡在同一張紙上: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39 條就是那道你必須先過的關卡。它規定,要享受第37、38條的不課徵土增稅、免遺產稅、贈與稅、田賦,你得先拿到這張證明書,再拿去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沒有這張紙,前面的優惠全是空談。第二項則把「什麼叫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怎麼申請、怎麼核發」授權給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訂辦法,也就是說,真正決定你能不能過關的細節,不在這條,而在「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證明辦法」裡。這條看似只是程序,實際上是所有農地稅務優惠的總開關,沒先打開它,其他條文寫得再好也與你無關。
法律定性
農業發展條例第39條為農地稅務優惠的程序性總門檻,規定適用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或免徵遺產稅、贈與稅、田賦者,須先檢具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並將認定標準及申請核發程序授權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以辦法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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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農地免稅要怎麼申請?▾
依第39條先向土地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再持證明書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免稅。
Q2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去哪裡申請?▾
向土地所在地的鄉鎮市區公所申請,由農政機關依認定及證明辦法審查現況是否確實作農業使用。
Q3沒有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能免稅嗎?▾
不能。第37、38條的稅務優惠全部以第39條的證明書為前提,沒有證明書一律按一般稅率課徵。
Q4作農業使用的認定標準在哪裡?▾
在依第39條第二項授權訂定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證明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訂定。
Q5證明書被否准怎麼辦?▾
可要求公所說明不符哪一項認定標準,限期清除違章或恢復農用後重新申請,對處分不服可提起訴願。
Q6證明書申請有期限嗎?▾
證明書本身無固定除斥期間,但須在土地移轉、遺產或贈與稅申報期限前取得並提出,逾期優惠即無法適用。
Q7田裡有資材或鋪面會影響核發嗎?▾
會。認定看現況,違章建築、非農業資材堆置、鋪面停車等都可能讓土地被認定非農用而不予核發。
Q8誰來訂定證明書的核發程序?▾
由中央主管機關(農業部)會商有關機關訂定辦法,因此細部程序不在本條,而在授權辦法裡。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item | 依據條文 | 適用情境 | 共同前提 |
|---|---|---|---|
| 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 第37條 | 農地移轉與自然人 | 第39條作農業使用證明書 |
| 免徵遺產稅 | 第38條 | 繼承或受遺贈承受農地 | 第39條作農業使用證明書 |
| 免徵贈與稅 | 第38條 | 農地贈與 | 第39條作農業使用證明書 |
| 免徵田賦 | 第37、38條 | 作農業使用之農地 | 第39條作農業使用證明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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