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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農業發展條例 第 40 條

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經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或免徵遺產稅贈與稅、田賦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會同有關機關定期檢查或抽查,並予列管;如有第三十七條或第三十八條未依法作農業使用之情事者,除依本條例有關規定課徵或追繳應納稅賦外,並依第六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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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農業發展條例第 40 條規定免稅農地須列管並定期抽查,違規未作農業使用者除追繳稅賦外,另依第 69 條第 1 項裁罰。

Q · 免稅農地真的會被政府查嗎?

依農業發展條例第 40 條,享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或免徵遺產稅、贈與稅、田賦的農業用地會被主管機關列管,並會同有關機關定期檢查或抽查。一旦發現有第 37 條、第 38 條所定未依法作農業使用的情形,除把原本免掉或遞延的稅賦追繳回來,還要再依第 69 條第 1 項處以罰鍰,等於同一違規補稅又挨罰。

白話解讀

很多人以為拿到不課徵、免稅的核准就一勞永逸,從此沒人管。40 條打破這個幻覺。它規定,這些享受稅務優惠的農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要會同有關機關「定期檢查或抽查」並「列管」。換句話說,你的農地進了一份名單,政府會不定期回頭看你到底有沒有在種田。一旦查到第37或第38條的地沒有依法作農業使用,後果有兩層:一是依本條例規定把當初免掉或遞延的稅課回來、追繳回來;二是再依第69條第1項規定處理(科處罰鍰)。也就是說,假農用不只要補稅,還要再吃一張罰單。這條是整個農地免稅制度的牙齒,前面條文給你糖,這條負責咬不守規矩的人。

法律定性

農業發展條例第 40 條是農地稅務優惠的事後查核機制:凡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或免徵遺產稅、贈與稅、田賦的農業用地,主管機關須會同有關機關定期檢查或抽查並列管;若查得有第 37 條或第 38 條未依法作農業使用情形,除依本條例追繳應納稅賦外,另依第 69 條第 1 項科處罰鍰。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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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免稅農地會被政府查嗎?

會。依第 40 條,免稅農地由主管機關列管並會同有關機關定期檢查或抽查,不是核准後就沒人管。

Q2農地被查到沒在種田會怎樣?

除依本條例追繳原免或遞延的稅賦外,還要再依第 69 條第 1 項科處罰鍰,等於補稅加罰雙重代價。

Q3什麼是農地列管?

指享稅務優惠的農地被登錄進主管機關的查核名單,會被持續、不定期地檢查是否仍作農業使用。

Q4第 40 條跟第 37、38 條的關係是什麼?

第 37、38 條給予不課徵土增稅、免遺產贈與稅的優惠,第 40 條負責事後查核這些受惠農地是否守規。

Q5免稅農地拿來堆貨櫃或當停車場可以嗎?

不可以。一旦抽查認定未依法作農業使用,將觸發追繳稅賦並依第 69 條第 1 項裁罰。

Q6被抽查認定違規還能補救嗎?

在主管機關所令限期內恢復農業使用是阻斷追稅的關鍵,但罰鍰部分通常較難免除。

Q7買來的農地有前手違規紀錄會影響我嗎?

列管與稅務風險可能隨土地存在,盡職查核時應查該地的作農業使用與列管歷史。

Q8列管查核有沒有申請期限?

列管查核為持續性、無單一申請期限;違規經查獲後須在主管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農用。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第37條(移轉)第38條(繼承贈與)
受查情形來源農地移轉自然人不課徵土增稅後受查繼承或受遺贈農地免遺產稅、贈與稅後受查
違規後果(第40條導引)追繳原不課徵之土地增值稅+第69條第1項罰鍰追繳原免之遺產稅/贈與稅+第69條第1項罰鍰
阻斷追稅關鍵限期內恢復農業使用限期內恢復農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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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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