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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發展條例 第 6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農業用地違反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土地使用管制規定者,應依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規定處理。
  2. 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依本條例許可承受之耕地,違反第三十六條規定,擅自變更使用者,除依前項規定辦理外,對該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之負責人,並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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