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發展條例 第 69 條
- 1.農業用地違反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土地使用管制規定者,應依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規定處理。
- 2.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依本條例許可承受之耕地,違反第三十六條規定,擅自變更使用者,除依前項規定辦理外,對該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之負責人,並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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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農業發展條例第 69 條規定農地違反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使用管制應依各該法處理;承受耕地擅自變更使用者,負責人另處六至三十萬元罰鍰。
Q · 農地違規被罰,公司負責人要自己再賠一筆嗎?
依農業發展條例第 69 條,農地違反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使用管制者,回歸該二法處理(拆除、罰鍰、限期恢復)。若違規者是依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許可承受耕地的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又違反第三十六條擅自變更使用,則除依第一項處理外,第二項另對機構負責人個人處六萬至三十萬元罰鍰。用務農名義取得買地資格者,違規時責任會穿透到負責人個人。
白話解讀
農地最怕的不是不種田,是被偷偷拿去蓋廠房、開民宿、堆廢棄物。這條是兩道防線疊在一起。第一項說:你的農地違反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的使用管制,就回到那兩部法去處理(拆除、罰鍰、限期恢復)。第二項才是真正的殺手鐧,專門盯著一種人: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當初是用第36條的特殊資格「破例」買到耕地的,如果你違反第36條擅自把耕地變更使用,不只照第一項處理,連機構的負責人個人都要被罰六萬到三十萬。換句話說,你用「我要拿來務農」的名義拿到買地資格,結果拿去做別的,法律會穿透到「人」身上算帳。
法律定性
農業發展條例第 69 條為農地使用管制之行政罰則規範。第一項就農業用地違反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使用管制者,導回各該法定處理程序;第二項則針對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違反第三十六條擅自變更其依法承受之耕地用途時,於機構受罰之外,另對負責人個人課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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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農業發展條例第 69 條在規範什麼?▾
農地違反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使用管制的處理,以及承受耕地法人擅自變更使用時對負責人的個人罰則。
Q2農地違規使用會被罰多少?▾
一般違規依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處理;承受耕地擅自變更使用者,負責人另處六萬至三十萬元罰鍰。
Q3誰會被第 69 條第 2 項罰到?▾
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的負責人,當機構違反第三十六條擅自變更承受耕地用途時。
Q4公司被罰,負責人個人也要罰嗎?▾
是。第二項明文機構受罰外,再對負責人個人加罰,屬雙罰設計。
Q5農地閒置不種會違反第 69 條嗎?▾
純粹閒置主要涉及其他條文;第一項處理的是違反使用管制的非農使用行為。
Q6被通知限期改正,拖著不理會怎樣?▾
屆期未改正,背後的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可按次連續處罰,並可能強制恢復原狀。
Q7什麼是依法承受之耕地?▾
指農民團體、農企業或農試機構依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許可、突破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原則而取得的耕地。
Q8對罰鍰不服可以怎麼救濟?▾
可於處分書送達後 30 日內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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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較面向 | item_a_label | item_a | item_b_label | item_b |
|---|---|---|---|---|
| 適用對象 | 第 1 項(一般違規) | 任何農業用地使用人 | 第 2 項(承受耕地法人) | 依第 34 條許可承受耕地之農民團體/農企業/農試機構 |
| 違反內容 | 第 1 項 | 違反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使用管制 | 第 2 項 | 違反第 36 條擅自變更承受耕地用途 |
| 處罰主體 | 第 1 項 | 依各該法處理(對土地/使用人) | 第 2 項 | 機構+負責人個人雙罰 |
| 罰鍰 | 第 1 項 | 依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定之 | 第 2 項 | 負責人另處 6 萬至 30 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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