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實驗、研究、教育及推廣人員對農業發展有貢獻者,主管機關應予獎勵;其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重點摘要農業發展條例第 68 條要求主管機關對農業實驗、研究、教育及推廣有貢獻人員「應予獎勵」,獎勵辦法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
Q · 農改場研究員、農業推廣人員有法律保障的獎勵嗎?
有,農發條例 68 條明定主管機關「應予獎勵」
依農業發展條例第 68 條,農業實驗、研究、教育及推廣人員對農業發展有貢獻者,主管機關「應予獎勵」,並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獎勵辦法。注意是「應」不是「得」,這對主管機關課予明確義務。但這屬於方針性條文,授權行政機關決定獎勵方式與額度,個人原則上難以直接據此請求一筆固定獎金,其效力展現在制度與預算層次。
你買的高雄139號米、台農57號地瓜、愛文芒果,背後都有一群你永遠不會知道名字的人。他們在農業試驗所、改良場裡花十年育一個品種,薪水普通、沒人認識,但你餐桌上的東西好不好吃、農民賺不賺錢,很大一部分握在他們手裡。這條法律做的事很簡單:要求主管機關「應該」獎勵這些對農業有貢獻的研究、教育、推廣人員,而且把訂定獎勵辦法的權力交給中央。注意那個「應」字,不是「得」。對你來說它不是一個可以拿來告誰的權利,但它是台灣農業創新引擎的法律燃料,理解它你才看得懂為什麼台灣這麼小的農地能養出這麼多世界級品種。
農業發展條例第 68 條為方針性授權規範,要求主管機關對農業實驗、研究、教育及推廣等四類有貢獻人員「應予獎勵」,並將獎勵辦法之訂定權授予中央主管機關。其特徵在於課予機關獎勵義務、同時保留具體標準的行政裁量空間,是農業人才獎勵制度的母法依據。
這條只是母法,明文要求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獎勵辦法,具體獎什麼、獎多少要看主管機關發布的獎勵辦法和各機關內部規定。它授權的是制度,不是直接發給個人的一筆固定獎金。內行人提示:這種方針性條文的實益在於,當你爭取機關獎勵制度或預算時,可以指出這是法律課予的義務,不是長官的恩惠。
因為再好的研究成果,沒人把它送到田裡、教會農民用,就只是論文。這條把實驗、研究、教育、推廣四種角色並列,等於法律承認讓技術落地跟發明技術同等重要。內行人提示:這個並列在農業界很關鍵,因為推廣人員過去常被當成跑腿的,這條給了他們制度上的地位。
規定主管機關對農業實驗、研究、教育及推廣有貢獻人員應予獎勵,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是農業人才獎勵的母法。
宣示政策方向、授權行政機關訂細則的規範,個人通常難據以直接主張請求權,力量在制度層次。
農業實驗、研究、教育及推廣人員,且須對農業發展有具體貢獻,四類在法律上同等被看見。
「應」課予主管機關建立獎勵制度的義務,不同於「得」的純授權,屬較強的制度承諾。
確認屬四類人員 → 查適用獎勵辦法 → 備齊貢獻佐證 → 循辦法提報,多採機關提報或審查制。
查中央主管機關(農業部)依本條授權訂定的獎勵或表揚辦法,以及各試驗研究機構內部規定。
可以。爭取預算或設計制度時援引「應」字作為法律課予的義務依據,比單純說想發獎金更有正當性。
整理育種成果、推廣成效、技術落地數據、產區轉型實績等具體佐證,作為依辦法被提報的依據。
「應」是機關義務原則上不得不做;「得」是授權可做可不做。本條用「應」屬較強制度承諾。
本條獎勵「人」的貢獻,種苗法保護「成果」的財產權,育種者常同時受兩套制度保護。
| article | focus | object | instrument |
|---|---|---|---|
| 第64條 | 督導試驗研究機構提升科技水準 | 機構 | 督導義務 |
| 第65條 | 農業實驗研究教育人才之培育規劃 | 人才培育制度 | 會同教育科技機關規劃 |
| 第67條 | 辦理農業推廣業務之組織安排 | 推廣業務 | 指定專責單位/置推廣人員 |
| 第68條 | 對有貢獻人員之獎勵 | 個人(四類人員) | 應予獎勵+授權訂辦法 |
農業實驗、研究、教育及推廣人員對農業發展有貢獻者,主管機關應予獎勵;其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五十一條移列,內容酌作文字修正。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五十一條移列,內容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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