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發展條例 第 68 條
農業實驗、研究、教育及推廣人員對農業發展有貢獻者,主管機關應予獎勵;其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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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農業發展條例第 68 條要求主管機關對農業實驗、研究、教育及推廣有貢獻人員「應予獎勵」,獎勵辦法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
Q · 農改場研究員、農業推廣人員有法律保障的獎勵嗎?
依農業發展條例第 68 條,農業實驗、研究、教育及推廣人員對農業發展有貢獻者,主管機關「應予獎勵」,並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獎勵辦法。注意是「應」不是「得」,這對主管機關課予明確義務。但這屬於方針性條文,授權行政機關決定獎勵方式與額度,個人原則上難以直接據此請求一筆固定獎金,其效力展現在制度與預算層次。
白話解讀
你買的高雄139號米、台農57號地瓜、愛文芒果,背後都有一群你永遠不會知道名字的人。他們在農業試驗所、改良場裡花十年育一個品種,薪水普通、沒人認識,但你餐桌上的東西好不好吃、農民賺不賺錢,很大一部分握在他們手裡。這條法律做的事很簡單:要求主管機關「應該」獎勵這些對農業有貢獻的研究、教育、推廣人員,而且把訂定獎勵辦法的權力交給中央。注意那個「應」字,不是「得」。對你來說它不是一個可以拿來告誰的權利,但它是台灣農業創新引擎的法律燃料,理解它你才看得懂為什麼台灣這麼小的農地能養出這麼多世界級品種。
法律定性
農業發展條例第 68 條為方針性授權規範,要求主管機關對農業實驗、研究、教育及推廣等四類有貢獻人員「應予獎勵」,並將獎勵辦法之訂定權授予中央主管機關。其特徵在於課予機關獎勵義務、同時保留具體標準的行政裁量空間,是農業人才獎勵制度的母法依據。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農業發展條例第 68 條在規定什麼?▾
規定主管機關對農業實驗、研究、教育及推廣有貢獻的人員「應予獎勵」,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Q2農改場研究員真的有獎金可以領嗎?▾
這是母法,授權主管機關訂獎勵辦法,具體獎什麼、獎多少要看辦法與各機關內部規定,不是直接發給個人的固定獎金。
Q3為什麼推廣人員也算在獎勵範圍?▾
因為研究成果若沒人送到田裡、教會農民使用就只是論文,本條把推廣與研究、教育並列,承認落地貢獻同等重要。
Q4「應予獎勵」和「得予獎勵」差在哪?▾
「應」課予主管機關義務、原則上不得不訂辦法;「得」是授權但可不做。本條用「應」屬於較強的制度承諾。
Q5個人能不能直接告主管機關要獎金?▾
難。方針性條文授權行政訂辦法,多數情況無法直接導出個人請求權,力量在制度與預算層次而非個案。
Q6農業發展條例第 68 條的獎勵辦法在哪查?▾
可查中央主管機關(農業部)依本條授權訂定的相關獎勵或表揚辦法及各試驗研究機構內部規定。
Q7本條和植物品種權有什麼關係?▾
本條獎勵「人」的貢獻,植物品種及種苗法保護「成果」的財產價值,育種者常同時受兩套制度保護。
Q8農業科系學生考試會考這條嗎?▾
屬農業行政、農業推廣等公職考試的制度背景題材,命中度低但理解授權立法體例有助於作答。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article | focus | object | instrument |
|---|---|---|---|
| 第64條 | 督導試驗研究機構提升科技水準 | 機構 | 督導義務 |
| 第65條 | 農業實驗研究教育人才之培育規劃 | 人才培育制度 | 會同教育科技機關規劃 |
| 第67條 | 辦理農業推廣業務之組織安排 | 推廣業務 | 指定專責單位/置推廣人員 |
| 第68條 | 對有貢獻人員之獎勵 | 個人(四類人員) | 應予獎勵+授權訂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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