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發展條例 第 36 條
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依本條例許可承受之耕地,不得變更使用。但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經營利用計畫,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用地變更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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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農業發展條例第36條規定,依該條例許可承受之耕地不得變更使用,僅在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經營利用計畫並依法辦理用地變更時例外。
Q · 農業企業特許買來的耕地,可以變更成建地或非農使用嗎?
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6條,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依本條例許可承受之耕地,不得變更使用,不能把農業使用偷偷改成蓋住宅、商場、停車場等非農使用。唯一合法出口是:依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經營利用計畫,且依相關法令規定本應辦理用地變更者,才不在此限。周邊土地如何變更不會讓你這塊自動解套。
白話解讀
同樣是依特許取得的耕地,第35條管的是「你不能擅自改計畫、不能閒置」,第36條再補上更硬的一刀:這塊耕地不得變更使用。注意這裡講的是土地的「使用」,也就是不能把農業使用偷偷變成非農業使用,例如蓋住宅、商場、停車場去賣或出租。它只留一個例外:如果是依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的經營利用計畫,而且依相關法令該辦理用地變更(例如配合計畫所需的農業設施用地變更)的情形,才不在此限。換句話說,唯一合法的「變更使用」入口,是循正規的計畫核准與用地變更程序走,沒有別條路。看懂這條,你會明白:農業法人手上的這塊地,農用是它的宿命,想脫離農用,得走國家設定的那道窄門,不能自己開後門。
法律定性
農業發展條例第36條為特許承受耕地之使用限制規範,明定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依該條例許可承受之耕地不得變更使用,僅於依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經營利用計畫並依相關法令辦理用地變更時,始得例外,構成農地農用不可逆保護的硬性閘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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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農地能變建地嗎?▾
依本條例特許承受的耕地受第36條拘束,原則不得變更使用,僅核准之經營利用計畫並依法辦用地變更時例外。
Q2農業發展條例第36條在規範什麼?▾
規範農業企業機構等依特許承受之耕地不得變更使用,鎖住農用紅線。
Q3第36條和第35條差在哪?▾
第35條管經營行為與閒置,第36條管土地使用性質是否從農業變非農業,兩道防線疊著管。
Q4周邊都變建地了我的農地能跟著變嗎?▾
不會自動解套,特許承受耕地仍受第36條變更禁令拘束。
Q5違反第36條會怎樣?▾
可能被主管機關查處、限期恢復原狀,甚至連動檢討承受許可。
Q6什麼情況才能合法變更用地?▾
依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經營利用計畫、且依相關法令規定本應辦理用地變更者。
Q7在耕地上蓋農業設施算變更使用嗎?▾
若實質仍屬農業使用且依法核准不算;若實質為非農使用,掛農業名也算違規。
Q8買這類特許耕地要注意什麼?▾
估值要把變更禁令算進去,別用建地的想像價格買進一塊鎖死農用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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