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農業發展條例 第 3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依本條例許可承受之耕地,不得變更使用。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准之經營利用計畫,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用地變更者,不在此限。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