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發展條例 第 3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依本條例許可承受之耕地,不得變更使用。但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經營利用計畫,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用地變更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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