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農場為擴大經營面積或便利農業經營,在同一地段或毗鄰地段購置或交換耕地時,於取得後連同原有耕地之總面積在五公頃以下者,其新增部分,免徵田賦五年;所需購地或需以現金補償之資金,由主管機關協助辦理二十年貸款。
重點摘要農業發展條例第 41 條給家庭農場買毗鄰農地兩項優惠:新增地免徵田賦五年(已停徵故無實益)、購地資金辦二十年貸款。
Q · 買農地擴大農場,政府真的會幫我辦貸款嗎?
會,家庭農場買毗鄰地可辦二十年貸款
依農業發展條例第 41 條,家庭農場為擴大經營面積,在同一或毗鄰地段購置或交換耕地、合併後總面積在五公頃以下者,購地或補償差額所需資金由主管機關協助辦理二十年貸款。至於同條的「免徵田賦五年」因田賦自民國 76 年第 2 期起已停徵,實質效益有限,真正值得評估的是這筆長期貸款的利率與額度。
你是務農的家庭農場主,想把隔壁那塊地買下來、或跟人換地把田湊成一整片好操作。這條給了你兩個誘餌:合併後總面積在五公頃以下的話,新增的地「免徵田賦五年」,而且買地或換地要補的現金,政府協助你辦二十年貸款。但這裡藏著一個沒人會主動告訴你的真相:田賦從民國七十六年下半年起就全面停徵了,到現在都沒恢復。所以「免徵田賦五年」實際上是一張空頭支票,因為本來就沒在收。真正還活著、真正值錢的,是那筆二十年的低利貸款。看懂這條的人,去申請時不會被「免稅優惠」唬住,而是直接問承辦人:貸款額度、利率、怎麼申辦,因為那才是真金白銀。
農業發展條例第 41 條為農業金融與農地整合的獎勵性規範,針對符合家庭農場身分者,於同一或毗鄰地段購置或交換耕地、且合併後總面積在五公頃以下時,給予新增耕地免徵田賦五年及二十年協助貸款兩項優惠,目的在以資金誘因促進零碎農地的整合與適度規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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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確實這樣寫,但實務上沒有意義。田賦自民國 76 年第 2 期起就全面停徵至今,等於沒有在課這個稅,所謂免徵五年是減免一個不存在的稅。真正要比較的是這條給的二十年貸款利率,以及農業用地移轉的土地增值稅能不能免,那才影響你的荷包。
不是。這條限定三個條件:你必須是家庭農場、買的或換的地要在同一或毗鄰地段、合併後總面積在五公頃以下,三者缺一就不適用。如果擴大計畫超過五公頃或地段不相鄰,可改循農業金融機構的其他農業貸款管道。
因為這條只給「協助辦理二十年貸款」的原則,具體的對象、利率、額度全部授權到第 43 條規定的辦法去訂,會隨政策調整。申辦前直接向主管機關或農會索取現行的貸款辦法,把利率、額度白紙黑字問清楚。
給家庭農場在毗鄰地段買地或換地、合併後五公頃以下的兩項優惠:免徵田賦五年與二十年協助貸款。
以家庭為經營主體從事農業生產的農場,是適用本條優惠的身分要件,非家庭農場不適用。
對新增耕地五年內不課田賦,但田賦自民國 76 年第 2 期起已停徵,實際無省稅效果。
與原有耕地相鄰接的地段,跨村或不相鄰的農地買來湊面積不適用本條。
確認家庭農場身分、地段相鄰與五公頃上限後,備妥謄本與買賣或交換契約,向當地農會或農業主管機關申辦。
用地籍圖把原有耕地與新增耕地面積相加,超過五公頃的部分不在優惠範圍,僅就符合部分申辦。
條文未定,授權第 43 條辦法另訂,申辦前向主管機關或農會索取現行貸款辦法即可確認。
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買賣或交換契約,並確認家庭農場資格證明。
41 條給家庭農場擴大面積、限地段相鄰與五公頃上限;42 條給農校畢業青年購地直接從農,對象不同。
| feature | art41_擴大農場 | art30_家庭農場擴大規模 | art42_農校青年購地 |
|---|---|---|---|
| 適用對象 | 家庭農場 | 家庭農場 | 農業學校畢業青年 |
| 核心誘因 | 免田賦五年+二十年貸款 | 籌撥資金、協助貸款或補助 | 二十年協助貸款 |
| 地段限制 | 同一或毗鄰地段 | 未特別限制相鄰 | 未特別限制相鄰 |
| 面積上限 | 合併後五公頃以下 | 未設明確上限 | 未設明確上限 |
| 貸款授權依據 | 第 43 條辦法 | 第 43 條辦法 | 第 43 條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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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應設立農業金融策劃委員會,策劃審議農業金融政策、農業金融體系、農貸計畫、農貸利率及農貸資金籌措分配等事項;其設置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家庭農場為擴大經營面積或便利農業經營,在同一地段或毗鄰地段購置或交換耕地時,於取得後連同原有耕地之總面積在五公頃以下者,其新增部分,免徵田賦五年;所需購地或需以現金補償之資金,由主管機關協助辦理二十年貸款。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八條移列,內容酌作文字修正。 二、貸款年限延長為二十年。
政府應設立農業金融策劃委員會,策劃審議農業金融政策、農業金融體系、農貸計畫、農貸利率及農貸資金籌措分配等事項;其設置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八條移列,內容酌作文字修正。 二、貸款年限延長為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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