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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發展條例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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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農場為擴大經營面積或便利農業經營,在同一地段或毗鄰地段購置或交換耕地時,於取得後連同原有耕地之總面積在五公頃以下者,其新增部分,免徵田賦五年;所需購地或需以現金補償之資金,由主管機關協助辦理二十年貸款。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農業發展條例第 41 條給家庭農場買毗鄰農地兩項優惠:新增地免徵田賦五年(已停徵故無實益)、購地資金辦二十年貸款。

Q · 買農地擴大農場,政府真的會幫我辦貸款嗎?

會,家庭農場買毗鄰地可辦二十年貸款

依農業發展條例第 41 條,家庭農場為擴大經營面積,在同一或毗鄰地段購置或交換耕地、合併後總面積在五公頃以下者,購地或補償差額所需資金由主管機關協助辦理二十年貸款。至於同條的「免徵田賦五年」因田賦自民國 76 年第 2 期起已停徵,實質效益有限,真正值得評估的是這筆長期貸款的利率與額度。

白話解讀

你是務農的家庭農場主,想把隔壁那塊地買下來、或跟人換地把田湊成一整片好操作。這條給了你兩個誘餌:合併後總面積在五公頃以下的話,新增的地「免徵田賦五年」,而且買地或換地要補的現金,政府協助你辦二十年貸款。但這裡藏著一個沒人會主動告訴你的真相:田賦從民國七十六年下半年起就全面停徵了,到現在都沒恢復。所以「免徵田賦五年」實際上是一張空頭支票,因為本來就沒在收。真正還活著、真正值錢的,是那筆二十年的低利貸款。看懂這條的人,去申請時不會被「免稅優惠」唬住,而是直接問承辦人:貸款額度、利率、怎麼申辦,因為那才是真金白銀。

法律定性

農業發展條例第 41 條為農業金融與農地整合的獎勵性規範,針對符合家庭農場身分者,於同一或毗鄰地段購置或交換耕地、且合併後總面積在五公頃以下時,給予新增耕地免徵田賦五年及二十年協助貸款兩項優惠,目的在以資金誘因促進零碎農地的整合與適度規模化。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買農地真的可以免田賦五年嗎?

條文確實這樣寫,但實務上沒有意義。田賦自民國 76 年第 2 期起就全面停徵至今,等於沒有在課這個稅,所謂免徵五年是減免一個不存在的稅。真正要比較的是這條給的二十年貸款利率,以及農業用地移轉的土地增值稅能不能免,那才影響你的荷包。

Q2我想擴大農場,是不是隨便買農地都能申請貸款?

不是。這條限定三個條件:你必須是家庭農場、買的或換的地要在同一或毗鄰地段、合併後總面積在五公頃以下,三者缺一就不適用。如果擴大計畫超過五公頃或地段不相鄰,可改循農業金融機構的其他農業貸款管道。

Q3貸款利率和額度條文裡怎麼都沒寫?

因為這條只給「協助辦理二十年貸款」的原則,具體的對象、利率、額度全部授權到第 43 條規定的辦法去訂,會隨政策調整。申辦前直接向主管機關或農會索取現行的貸款辦法,把利率、額度白紙黑字問清楚。

Q4農業發展條例第 41 條是什麼?

給家庭農場在毗鄰地段買地或換地、合併後五公頃以下的兩項優惠:免徵田賦五年與二十年協助貸款。

Q5什麼是家庭農場?

以家庭為經營主體從事農業生產的農場,是適用本條優惠的身分要件,非家庭農場不適用。

Q6免徵田賦五年是什麼意思?

對新增耕地五年內不課田賦,但田賦自民國 76 年第 2 期起已停徵,實際無省稅效果。

Q7毗鄰地段怎麼認定?

與原有耕地相鄰接的地段,跨村或不相鄰的農地買來湊面積不適用本條。

Q8農地二十年貸款怎麼申請?

確認家庭農場身分、地段相鄰與五公頃上限後,備妥謄本與買賣或交換契約,向當地農會或農業主管機關申辦。

Q9合併後面積怎麼算才不超過五公頃?

用地籍圖把原有耕地與新增耕地面積相加,超過五公頃的部分不在優惠範圍,僅就符合部分申辦。

Q10貸款利率和額度去哪裡查?

條文未定,授權第 43 條辦法另訂,申辦前向主管機關或農會索取現行貸款辦法即可確認。

Q11申辦要準備哪些文件?

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買賣或交換契約,並確認家庭農場資格證明。

Q12第 41 條和第 42 條農地貸款差在哪?

41 條給家庭農場擴大面積、限地段相鄰與五公頃上限;42 條給農校畢業青年購地直接從農,對象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featureart41_擴大農場art30_家庭農場擴大規模art42_農校青年購地
適用對象家庭農場家庭農場農業學校畢業青年
核心誘因免田賦五年+二十年貸款籌撥資金、協助貸款或補助二十年協助貸款
地段限制同一或毗鄰地段未特別限制相鄰未特別限制相鄰
面積上限合併後五公頃以下未設明確上限未設明確上限
貸款授權依據第 43 條辦法第 43 條辦法第 43 條辦法

art41_擴大農場

適用對象
家庭農場
核心誘因
免田賦五年+二十年貸款
地段限制
同一或毗鄰地段
面積上限
合併後五公頃以下
貸款授權依據
第 43 條辦法

art30_家庭農場擴大規模

適用對象
家庭農場
核心誘因
籌撥資金、協助貸款或補助
地段限制
未特別限制相鄰
面積上限
未設明確上限
貸款授權依據
第 43 條辦法

art42_農校青年購地

適用對象
農業學校畢業青年
核心誘因
二十年協助貸款
地段限制
未特別限制相鄰
面積上限
未設明確上限
貸款授權依據
第 43 條辦法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日本農業経営基盤強化促進法(農地集積・経営規模拡大の促進)
德國Flurbereinigungsgesetz(FlurbG,土地整理/農地重劃法,促進農地集中)
法國Code rural — aménagement foncier agricole et forestier(remembrement,農地重整)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2

(0720715 全文修正)

政府應設立農業金融策劃委員會,策劃審議農業金融政策、農業金融體系、農貸計畫、農貸利率及農貸資金籌措分配等事項;其設置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0890104 全文修正)

家庭農場為擴大經營面積或便利農業經營,在同一地段或毗鄰地段購置或交換耕地時,於取得後連同原有耕地之總面積在五公頃以下者,其新增部分,免徵田賦五年;所需購地或需以現金補償之資金,由主管機關協助辦理二十年貸款。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八條移列,內容酌作文字修正。   二、貸款年限延長為二十年。

  • 主管機關名詞
(0720715 全文修正)

政府應設立農業金融策劃委員會,策劃審議農業金融政策、農業金融體系、農貸計畫、農貸利率及農貸資金籌措分配等事項;其設置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0890104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八條移列,內容酌作文字修正。   二、貸款年限延長為二十年。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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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發展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業發展條例第 41 條規定:「家庭農場為擴大經營面積或便利農業經營,在同一地段或毗鄰地段購置或交換耕地時,於取得後連同原有耕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業發展條例第 4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農業發展條例第 4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