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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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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用地部分面積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影響供農業使用者,得認定為作農業使用: 一、於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公告前已存在有墳墓,經檢具證明文件。 二、農業用地存在之土地公廟、有應公廟等,其面積在十平方公尺以下。 三、農業用地存在私人無償提供政府施設供公眾使用之道路或屬依法應徵收而未徵收性質之其他公共設施。 四、農業用地存在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公告前之合法房屋,經檢具證明文件。 五、農業用地上存在由中央主管機關興建或補助供農村社區使用之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且符合下列各目規定: (一)位於已核定農村再生計畫範圍內。 (二)該筆農業用地為私人無償提供且具公眾使用之公共設施。 (三)經中央主管機關出具符合前二目之證明文件。 六、共有農業用地有違反使用管制規定之情形,其違規面積未大於違規使用共有人之應有部分面積,其他未違規使用共有人之應有部分,經檢具第八條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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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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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核定名詞
  • 應有部分名詞
  • 第八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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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 6 條規定:「農業用地部分面積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影響供農業使用者,得認定為作農業使用: 一、於非都市土地使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