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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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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依本辦法申請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資料,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 一、最近一個月內核發之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但直轄市、縣(市)地政主管機關能提供網路查詢者,得免予檢附。 二、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其屬法人者,檢具相關證明文件。 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文件及其他相關文件。
  2. 2.前項農業用地如屬都市土地者,應另檢附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3. 3.第一項農業用地如位於國家公園範圍內,應另檢附國家公園管理機關出具符合第二條第五款規定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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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 7 條規定:「依本辦法申請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資料,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