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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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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符合第六條第六款之共有人申請發其應有部分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時,除依前條規定辦理外,並應檢附下列文件之一: 一、全體共有人簽署之分管契約書圖。 二、違規使用之共有人切結書;其切結書內容應包括違規使用面積未大於違規使用共有人之應有部分面積。 三、因他共有人無法尋覓、死亡或不願切結違規使用等情事,共有人得檢附民法第八百二十條所為之多數決分管證明,或其他由行政機關出具足資證明共有分管區位之相關書圖文件。
  2. 2.依前項第三款規定辦理者,受理機關應踐行行政程序法第一章第六節及第一百零四條至第一百零六條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清楚這個法規的具體解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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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 8 條規定:「符合第六條第六款之共有人申請核發其應有部分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時,除依前條規定辦理外,並應檢附下列文…」(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