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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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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農業用地變更使用案件,依本辦法應繳交回饋金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於計算回饋金數額後,通知繳交義務人於下列時限一次繳交: 一、屬都市土地: (一)申請變更編定者,應於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土地變更編定之異動登記前繳納。 (二)辦理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者,提送機關應於計畫核定發布實施後,完成土地使用分區劃定作業前繳納。 (三)申請作非農業使用性質之容許使用者,應於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同意容許使用時繳納。 (四)申請作非農業使用性質之臨時使用者,應於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准計畫時繳納。 二、屬都市計畫或國家公園土地者,應於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或國家公園管理處同意變更時繳納。
  2. 2.回饋金之繳納金額,以新臺幣計算至元為單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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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義務人名詞
  • 名詞
  • 都市計畫名詞
  • 核定名詞
  • 土地使用分區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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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第 7 條規定:「農業用地變更使用案件,依本辦法應繳交回饋金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於計算回饋金數額後,通知繳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