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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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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辦法所稱綠能設施,指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太陽能、風力及抽蓄式水力設施。
  2. 2.前項綠能設施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得設置於農業用地: 一、結合農業經營。 二、減緩嚴重地層下陷地區之農業用地地層持續下陷。 三、避免受污染農業用地生產或經營特定農產物,影響食品安全。
  3. 3.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條規定申請綠能設施之容許使用者,搭建基樁應以點狀方式施作,不得改變原地形地貌,並維持適當日照穿透,以避免影響土壤地力,且不得影響鄰地之農業使用與生產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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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 27 條規定:「本辦法所稱綠能設施,指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太陽能、風力及非抽蓄式水力設施。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