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用糧食平準基金收購稻米實施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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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之主要運用範圍如左: 一、於稻穀市價低於政府公告當期收購稻穀價格時,按公告收購價格收購稻穀。 二、稻穀市價高於政府公告收購價格時參照市價收購稻穀。 三、辦理生產貸款,按市價折算收回稻穀。 四、參照市價收購糧食實物債券應付本息稻穀。 五、參照市價收購公教人員配給食米。 六、進口國外食米。 七、向國外採購增產稻米必需之物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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