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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0.01.01

運用糧食平準基金收購稻米實施辦法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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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為運用糧食平準基金收購稻米促進生產,特依糧食平準基金設置辦法訂定本辦法,由臺灣省糧食局 (以下簡稱糧食局) 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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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之主要運用範圍如左: 一、於稻穀市價低於政府公告當期收購稻穀價格時,按公告收購價格收購稻穀。 二、稻穀市價高於政府公告收購價格時參照市價收購稻穀。 三、辦理生產貸款,按市價折算收回稻穀。 四、參照市價收購糧食實物債券應付本息稻穀。 五、參照市價收購公教人員配給食米。 六、進口國外食米。 七、向國外採購增產稻米必需之物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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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所購進稻米之運用,規定如左: 一、在市場出售,調節供需,維持糧價平穩。 二、配撥軍公教等食米。 三、備作安全週轉存糧。 四、超過需要數量之存糧,經准後外銷或供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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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購稻穀業務,由糧食局委託各鄉鎮 (市、區) 農會及民營公糧委託倉庫(以下簡稱承辦機構) 辦理,除依經收公糧規定發費用外,並按收購稻穀價款總額千分之五發給獎勵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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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購稻穀價款之撥付,規定如左: 一、每期辦理收購前,由糧食局視各地可能收購數量先行撥予承辦機構部分收購資金,並視收購情況隨時增撥。 二、承辦機構應將收購資金存入指定之銀行或農會信用部設立專戶備用。三、承辦機構應便利農戶隨收隨付價款。 四、承辦機構應於當期收購業務結束後五日內結清收購價款及獎勵金。 五、承辦機構於收購期間,應將收購稻穀數量及價款收付情形,逐日報告糧食局當地管理處 (分處)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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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購進國外食米與生產稻米必需物資及出口食米,由糧食局委託中央信託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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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購進稻米及物資銷售所得之價款,扣除收購、倉儲、保管、加工、搬運、配撥、損耗、管理及進出口等必需費用後之餘款,應全部解入基金專戶循環使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運用糧食平準基金收購稻米實施辦法全文共 10 條,最新異動日為 90.01.01,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