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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用糧食平準基金收購稻米實施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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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購稻穀價款之撥付,規定如左: 一、每期辦理收購前,由糧食局視各地可能收購數量先行撥予承辦機構部分收購資金,並視收購情況隨時增撥。 二、承辦機構應將收購資金存入指定之銀行或農會信用部設立專戶備用。三、承辦機構應便利農戶隨收隨付價款。 四、承辦機構應於當期收購業務結束後五日內結清收購價款及獎勵金。 五、承辦機構於收購期間,應將收購稻穀數量及價款收付情形,逐日報告糧食局當地管理處 (分處) 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從這個網站提供的信息,糧食平準基金收購稻米實施辦法第 6 條規定了收購稻穀價款的撥付方式。根據這條規定,承辦機構應先行撥予部分收購資金,並且隨時隨需增撥。收購資金需存入特定的銀行或農會信用部設立的專戶。承辦機構應便利農戶隨收隨付價款,並且收購期間需逐日報告糧食局當地管理處查核。 這條法規的範例可以從參考資料中找到實際運用的情況,例如在某次收購稻穀的情況下,承辦機構如何遵循這些規定進行資金的撥付和收付價款,以及如何報告給糧食局當地管理處查核。 參考資料可以是相關的法規文件,例如糧食平準基金收購稻米實施辦法的相關公告或報告。這些文件會提供具體的案例和運用情況,有助於釐清法規的實際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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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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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用糧食平準基金收購稻米實施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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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運用糧食平準基金收購稻米實施辦法第 6 條規定:「收購稻穀價款之撥付,規定如左: 一、每期辦理收購前,由糧食局視各地可能收購數量先行撥予承辦機構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運用糧食平準基金收購稻米實施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