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用糧食平準基金收購稻米實施辦法 第 5 條
快速跳轉
收購稻穀業務,由糧食局委託各鄉鎮 (市、區) 農會及民營公糧委託倉庫(以下簡稱承辦機構) 辦理,除依經收公糧規定核發費用外,並按收購稻穀價款總額千分之五發給獎勵金。
回 運用糧食平準基金收購稻米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收購稻穀業務,由糧食局委託各鄉鎮 (市、區) 農會及民營公糧委託倉庫(以下簡稱承辦機構) 辦理,除依經收公糧規定核發費用外,並按收購稻穀價款總額千分之五發給獎勵金。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