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用糧食平準基金收購稻米實施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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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購進稻米及物資銷售所得之價款,扣除收購、倉儲、保管、加工、搬運、配撥、損耗、管理及進出口等必需費用後之餘款,應全部解入基金專戶循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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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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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搬運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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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