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倉業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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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倉所保管之受寄物,於可能範圍內,應一律投保火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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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農倉業法第17條,該法規要求農倉所保管之受寄物,在可能範圍內,應一律投保火險。這項法條的目的在於保障受寄物的安全,並且對農倉業者負有責任,確保受寄物在遭遇火災等意外情況時得到適當的保障和賠償。例如,如果農倉所存放的農作物因火災而毀損,農倉業者需要提供已投保火險的相關文件作為證明,並依法負擔賠償責任。 參考資料: 《農業法》,第17條-農倉所保管受寄物之火險投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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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