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倉業法 第 2 條
快速跳轉
農倉之受寄物,以當地農民生產主要糧食為限。但得按照業務規則堆藏及保管其他農產品。 農倉經主管機關之委託,得保管地方倉儲積谷。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農倉業法第 2 條,農倉的受寄物主要是指當地農民生產的糧食,但也可以根據業務規則堆藏及保管其他農產品。此外,農倉可以在主管機關的委託下保管地方倉儲積谷,但需符合相關規定。 舉例來說,根據前述的法條,如果某農倉收到了當地農民生產的穀物作為受寄物,則這些穀物可以合法地存放在農倉中。另外,如果主管機關委託某個農倉保管地方倉儲積谷,那麼該農倉也可以按照相應規定進行保管。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農倉業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