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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倉業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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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倉之受寄物,以當地農民生產主要糧食為限。但得按照業務規則堆藏及保管其他農產品。 農倉經主管機關之委託,得保管地方倉儲積谷。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農倉業法第 2 條,農倉的受寄物主要是指當地農民生產的糧食,但也可以根據業務規則堆藏及保管其他農產品。此外,農倉可以在主管機關的委託下保管地方倉儲積谷,但需符合相關規定。 舉例來說,根據前述的法條,如果某農倉收到了當地農民生產的穀物作為受寄物,則這些穀物可以合法地存放在農倉中。另外,如果主管機關委託某個農倉保管地方倉儲積谷,那麼該農倉也可以按照相應規定進行保管。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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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倉業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倉業法第 2 條規定:「農倉之受寄物,以當地農民生產主要糧食為限。但得按照業務規則堆藏及保管其他農產品。 農倉經主管機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倉業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