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倉業法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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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倉或聯合農倉每半年應編造倉單表冊,詳列受寄物之種類、數量、品質及保管情形,報請主管機關備案,並應於年度終了後,編造資產負債表、損益計算表及財產目錄,報請主管機關審核,轉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內政部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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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農倉業法第20條的規定,農倉或聯合農倉應每半年編造倉單表冊,並詳細列明受寄物的種類、數量、品質和保管情況,報請主管機關備案。此外,他們還應該在年底後編制資產負債表、損益計算表和財產目錄,並提交給主管機關審核,再轉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和內政部備案。 參考資料: 根據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十一條的規定,農民團體向所屬會(社)員收集農產品銷售或收集農產品加工出售,將所收取貨款,扣除手續費後之餘額,悉數轉交農民,本身不負盈虧責任者,屬委託運銷或共同運銷之範圍,依照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十一條規定,應免徵營業稅及印花稅。 根據關稅法第55條之1的第1項規定,保稅貨物存倉未滿2年,如經所有人或倉單持有人以書面聲明放棄,準用關稅法辦理。 這些範例都與農倉業法第20條的規定有關。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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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