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倉業法 第 22 條
快速跳轉
經營農倉者如有違反第三條之規定時,主管機關得科以三百元以下之罰鍰,並令其停業,或取銷其登記。違反第六條第三款之規定時,得科以三百元以下之罰鍰。違反第十三條、第十四條之規定時,得令其停業,並科以三百元以下罰鍰。違反第十七條之規定時,得科以一百元以下之罰鍰。違反第二十條之規定時,得科以五十元以下之罰鍰或令其停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農倉業法第 22 條的法規內容。
- 第三條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罰鍰名詞
- 第六條第三款條文
- 第十三條、第十四條條文
- 第十七條條文
- 第二十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農倉業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