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農倉得兼營左列事務: 一、受寄物之調製、改裝及包裝。 二、受寄物之運送並為介紹售賣或代為售賣。 三、以本農倉為其他農倉或聯合農倉所發給之倉單為擔保而放款或介紹借款,其利率不得超過按月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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