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倉業法施行條例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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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倉業法及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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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農業發展條例第1條,內容指出農業委員會、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為農業主管機關。根據法院進行釋義,指出該條款確認了農業主管機關的權限範圍,並且明確了各級政府之間的協作關係。參考文獻為農業發展條例本身,不能提供具體的範例。
- 農倉業法法規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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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