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倉業法施行條例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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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倉對於農倉業法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保管之積穀,應與依同條第一項規定保管之物品分別保管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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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農倉對於農倉業法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保管之積穀,應與依同條第一項規定保管之物品分別保管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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