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倉業法施行條例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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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倉倉單應記載左列事項,並由農倉負責人簽名蓋章: 一、寄託人之姓名及住址。 二、保管之處所。 三、受寄物之種類、數量、品質、等級及其包皮之種類、件數與記號。 四、入倉日期及預定出倉日期。 五、個別保管或混合保管。 六、保管費。 七、保險金額、保險期間及保險業之名號。 八、倉單填發地及填發之年月日。 九、倉單號次。 十、倉單規約及其他必要之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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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農倉業法施行條例第13條的解釋如下: 農倉業法施行條例第13條規定了農倉倉單應該記載的事項,以及由農倉負責人簽名蓋章的相關內容。根據該法條,倉單應當記載寄託人的姓名和住址、保管的處所、受寄物的種類、數量、品質、等級以及包皮的種類、件數和記號、入倉日期和預定出倉日期、個別保管或混合保管、保管費、保險金額、保險期間及保險業的名號、倉單填發地及填發的年月日、倉單號次、倉單規約及其他必要的記載。 依照最新的相關文件,農倉倉單的相關記載應當符合上述各項要求。例如,對於受寄物的記載,除了種類和數量之外,也應該記載其品質、等級,以及包皮的種類和記號,以確保受寄物的狀態和識別。這符合法條第三款的要求。 另外,對於保管費和保險金額的記載,應符合實際情況,並且應由農倉負責人簽名蓋章,以確保相關費用和保險事項的準確性。這符合法條第六款和第七款的要求。 因此,根據農倉業法施行條例第13條的規定,農倉倉單的記載內容應該是完整和準確的,以確保農倉業的運作和保障寄託人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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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