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倉業法施行條例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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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倉呈請登記時,除業務規則外,應附具記載左列各事項之聲請書及文件: 一、經營農倉業之理由。 二、經營農倉業者之資格。 三、農倉所在地及業務區域。 四、農倉負責人之姓名、年齡、籍貫、職業及住所。 五、受寄物之種類及數量。 六、倉庫之間數、容量、構造及土地面積等項。 七、倉庫及倉庫用地屬於官產、公產或私產或係租賃等情形。 八、倉庫舊建或新建,建築時期,竣工日期或改建、修葺等情形 。 九、倉庫之設備事項。 十、兼營放款事務者,其基金之來源及預定貨款之額數。 十一、開辦費及本年度之營業收支概算。 十二、經營農倉業者,具有農倉業法第四條第四款之資格時,應加具章程、財產目錄及其他必要之文件。 十三、經營農倉業者,具有農倉業法第四條第五款之資格時,應加具章程、創立會決議錄及股東名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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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所名詞
- 第四條第四款條文
- 第四條第五款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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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