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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倉業法施行條例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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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農倉業者具有農倉業法第四條第五款之資格時,應由發起人召集創立會,通過章程,選舉職員;其章程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目的。 二、名稱。 三、所在地。 四、股東責任。 五、股份金額及其交納、退還或轉讓之規定。 六、股東資格及入股、退股、除名之規定。 七、股息之規定。 八、盈餘處分及損失負擔之規定。 九、公積金提存之規定。 十、職員名額、任期、職權及任免之規定。 十一、會議召集及條件、程序及其決議證明之方法。 十二、定有存立時期或解散事由者,其時期或事由。 十三、其他應載明之事項。 前項章程之變更,應經股東大會議決,並附具決議錄,向主管機關呈請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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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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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條第五款條文
  • 提存名詞
  • 任免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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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倉業法施行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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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倉業法施行條例第 8 條規定:「經營農倉業者具有農倉業法第四條第五款之資格時,應由發起人召集創立會,通過章程,選舉職員;其章程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倉業法施行條例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