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糧食倉庫管理辦法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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糧食管理機關委託倉庫辦理糧食經收、保管、加工、撥付業務時,應簽訂委託合約。受託倉庫應覓具殷實商號或人士提供財產保證,必要時並將該保證財產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糧食倉庫管理辦法第26條,糧食管理機關在委託倉庫辦理糧食經收、保管、加工、撥付業務時,應簽訂委託合約。受託倉庫應覓具殷實商號或人士提供財產保證,必要時並將該保證財產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 為了符合這項法條,糧食管理機關在委託倉庫辦理相關業務時,必須簽訂正式的委託合約。而受託倉庫則需要找到有足夠財力的商號或個人來提供財產保證,有時甚至需要將保證的財產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這樣可以確保在糧食經收、保管、加工、撥付業務中不會發生財務上的問題。 (範例)例如,若一家糧食倉庫與糧食管理機關簽訂了委託合約進行糧食保管業務,那麼根據糧食倉庫管理辦法第26條,該倉庫就需要找到能夠提供可靠財產保證的商號或個人。這樣一來,在業務執行中就能保障糧食管理機關的權益,並確保糧食的安全與有效管理。

  • 抵押權設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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糧食倉庫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糧食倉庫管理辦法第 26 條規定:「糧食管理機關委託倉庫辦理糧食經收、保管、加工、撥付業務時,應簽訂委託合約。受託倉庫應覓具殷實商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糧食倉庫管理辦法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