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蠶種製造者,不得將各收蟻批之蠶兒、蠶繭、蠶蛾混同飼育或處理,並不得分製平附散卵與框製,其原蠶種連卵殼,應送商品檢驗局或省市主管機關焚燬之。
我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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