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蠶種製造條例施行細則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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蠶種製造者,於種繭檢查前廢止蠶種製造時,應依本細則所附第五號書式填明,呈請商品檢驗局或省市主管機關派員監視處理,不得自行廢棄。 前項原蠶及種繭之廢止,應以一收蟻批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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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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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廢止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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蠶種製造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蠶種製造條例施行細則第 12 條規定:「蠶種製造者,於種繭檢查前廢止蠶種製造時,應依本細則所附第五號書式填明,呈請商品檢驗局或省市主管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蠶種製造條例施行細則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