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蠶種製造條例施行細則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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蠶種製造者,應於每批收繭終了後三日內,依本細則所附第六號書式填明,呈請商品檢驗局或省市主管機關派員蒞場檢查。 經前項檢查合格者,應依本細則所附第七號書式填發證書,並呈報經濟部備案。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蠶種製造條例施行細則第13條,蠶種製造者在每批收繭終了後三日內應填明第六號書式,呈請商品檢驗局或省市主管機關派員蒞場檢查。經檢查合格者應填發第七號書式證書,並呈報經濟部備案。 相關例子是,根據「蠶種製造條例施行細則」,在收繭終了後三日內應請檢驗機關派員蒞場檢查,如果檢查合格,則填發證書並呈報經濟部備案。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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蠶種製造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蠶種製造條例施行細則第 13 條規定:「蠶種製造者,應於每批收繭終了後三日內,依本細則所附第六號書式填明,呈請商品檢驗局或省市主管機關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蠶種製造條例施行細則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