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蠶種製造條例施行細則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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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蠶種製造者,於製種完畢後三日,依本細則所附第八號書式填明,請求商品檢驗局或省市主管機關抽檢母蛾百分之五,其毒率在百分之三以下時,其餘百分之九十五,如該場有相當之技術人員及檢種設備時,得依本細則所附第九號書式填明,呈請商品檢驗局或省市主管機關隨時派員督察自行檢查,於必要時仍將全部母蛾,提運至指定處所,舉行檢查,缺蛾及蛾號錯亂之種,應燒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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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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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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蠶種製造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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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蠶種製造條例施行細則第 18 條規定:「原蠶種製造者,於製種完畢後三日,依本細則所附第八號書式填明,請求商品檢驗局或省市主管機關抽檢母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蠶種製造條例施行細則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