蠶種製造條例施行細則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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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蠶種母蛾毒率檢查,由蠶種製造者,於各批產卵後五日內,依本細則所附第十號書式填明,請求商品檢驗局或省市主管機關派員,於每框袋製種每一收蟻批內,抽取代表毒率之母蛾蛾匣或蛾袋百分之五,即每二十號內抽取一號平附種抽取百分之十,隨即依本細則所附第十一號書式填給抽取數表,以其中五分之二暫行封存,五分之三先行檢查,其毒率框製袋製種在百分之三,平附種在百分之五以內者,全批合格免檢,並加貼普通蠶種合格證。框製袋製種超過百分之三十,平附種超過百分之五以上者,其封存之五分之二,舉行復檢,平均毒率框製袋製種,仍在百分之三十,平附種在百分之五以上時,燒棄之。框製袋製種在百分之三十以下者,全部再行檢查。 即時浸酸種,應於發蛾前三日,依本細則所附第十二號書式填明,呈報商品檢驗局或省市主管機關備案,產卵後,依前項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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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