蠶種製造條例施行細則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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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檢驗局或省市主管機關,於抽取百分之五母蛾後,其春製秋種於一個月內,秋製春種於兩個月內,即時浸酸種及生種於提蛾後之四日內,將毒率成績通告發表,其免檢之母蛾,由商品檢驗局或省市主管機關派員監視焚燬之,並將成績呈報經濟部備案。在未通告以前所有母蛾,不得移燬或自行檢查。又框製種欲為散卵非經許可,不得脫粒裝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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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蠶種製造條例施行細則第 20 條,根據該法規,商品檢驗局或省市主管機關在進行蠶種檢驗時,應於一定期限內將毒率成績通告公布,並對免檢之母蛾進行監視焚燬,並將成績呈報經濟部備案。且在未通告以前所有母蛾,不得移燬或自行檢查。此舉是為了確保蠶種的品質與安全。參考資料中並未提到蠶種製造條例施行細則第 20 條的具體例子,因此無法提供具體範例。
- 主管機關名詞
- 告發名詞
- 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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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