蠶種製造條例施行細則 第 2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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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條例第十九條所規定頒發之合格證,不得有出讓、複用、混用或塗抹等情事,其經檢驗有合格證之蠶種,全國各地概得自由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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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依本條例第十九條所規定頒發之合格證,不得有出讓、複用、混用或塗抹等情事,其經檢驗有合格證之蠶種,全國各地概得自由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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