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料管理規則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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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料業者於六個月內違反本規則規定逾二次或經通知限期處理而逾期不處理者,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應公告其廠商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品目、商品名稱及違規事實;其情節重大者,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並得撤銷其肥料登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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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肥料管理規則第17條,肥料業者如果在六個月內違反本規則規定超過兩次,或者經通知限期處理而逾期不處理的情況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當公告該廠商的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品目、商品名稱以及違規事實。如果違規情節重大,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甚至可以撤銷其肥料登記證。 參考資料: 《肥料管理規則》第17條 根據最新修訂的肥料管理規則,肥料業者違規的相關處罰措施及程序。 範例: 在台灣,某肥料公司違反了肥料管理規則兩次以上,且未在限期內進行處理,根據法規,當地主管機關就應當公告該公司的相關資訊和違規事實。如果情節特別嚴重,甚至可能會被撤銷肥料登記證。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撤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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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