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確保肥料品質,以增進農業生產,特訂定本規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89.08.16
廢肥料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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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經營肥料輸入、製造或販賣業 (以下簡稱肥料業) 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規則管理之。
農民自產自給及家庭園藝用之有機質肥料,不適用本規則管理。
本規則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省 (市) 為農林廳(建設局) ,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本規則所稱肥料,指供給植物養分或促進植物養分利用之物品,其種類如左:
一、三要素及次量、微量要素肥料:包括氮、磷、鉀之三要素肥料,鎂、鈣、矽之次量要素肥料,硼、錳、鋅等之微量要素肥料。
二、有機質肥料:包括植物質肥料、動物質肥料 (含其排泄物) 及其混合之肥料。
三、複合肥料:兩種以上三要素肥料複合,或再與次量、微量要素肥料、有機質肥料複合者。
四、植物生長輔助劑:不屬前三款肥料,而對植物生長有促進作用者。
肥料之品目與規格,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肥料訂有國家標準者,其品質應符合國家標準。
肥料輸入或製造業者應向該管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登記,轉請省主管機關發證後,方可輸入或製造。在直轄市,應逕向該主管機關申請辦理。
肥料登記證之有效期限為四年,期滿前六個月內得申請展延,每次展延之期間不得超過四年。
專供試驗、研究及辦理登記用之肥料,其輸入、製造經省 (市) 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受第一項之限制。
肥料登記證不得供他人使用,其登記、發證及展延,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
肥料登記證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登記證字號及有效期間。
二、肥料品目及廠牌。有商品名稱者,其名稱。
三、保證成分、性狀及包裝淨重 (容) 量。
四、製造或輸入業者名稱、地址及負責人。
五、其它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事項。
前項應記載事項,非經省 (市) 主管機關核准,不得變更。
肥料包裝或容器,應以中文標示左列事項:
一、肥料登記證字號。
二、肥料品目及廠牌。有商品名稱者,其名稱。
三、保證成分、性狀及包裝淨重 (容) 量。
四、製造或輸入業者名稱及地址。
五、製造工廠之名稱及廠址。
六、使用方法。如附有說明書者,其說明書。
七、製造年、月。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事實。
肥料標示之使用或變更,應經省 (市) 主管機關核准。變更標示後,原標識應於六個月內更換完成。
輸入肥料,得在包裝或容器上,以外文標示名稱、廠址,其外文標示不得大於中文標示。
肥料登記證遺失或毀損者,應於十五日內向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由原發證機關補發或換發。
肥料販賣業開業或歇業,應向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登記。但零售家庭園藝用肥料或肥料製造、輸入業者將其製造、輸入之肥料批發者,得免辦肥料販賣業登記。
輸入或製造肥料,應於輸入販賣或出廠前,依照商品檢驗法規定,報請經濟部商品檢驗局 (以下簡稱商品檢驗局,包括所屬分局) 檢驗合格,領有合格證書,並加附檢驗合格標識後,始得販賣。
未列入商品檢驗局施檢驗之肥料,由輸入或製造業者自行抽樣,經委託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機構試驗,達到保證成分後,始得販賣。
輸入有機質肥料之檢驗,應包括檢疫。
肥料販賣業者不得分裝肥料。
肥料業者以廣告推銷肥料時,應註明肥料登記證字號及保證成分,不得超過肥料登記證之內容,作虛偽、影射、誇張或其他不正當之廣告。
非肥料業者,不得為肥料推銷之廣告。
主管機關應不定期派員檢查轄區內肥料業者產銷情形,每年至少一次,業者不得拒絕檢查,並應提供正確資料。
檢查人員執行檢查時,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封存或抽取樣品時,應由該業負責人或在埸員工會同封緘。
肥料經核定結果不符本規則規定者,肥料業者應於主管機關所通知之期限內收回,並在同一批肥料包裝上註明「禁售」字樣,依左列規定處理:
一、違反肥料登記或標示規定者:限期補正,經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派員查驗合格後始得販賣。
二、違反肥料品質規定者:
(一) 移供製肥原料用:由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派員監督之。
(二) 補正保證成分:補正保證成分後符合規格,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得申領肥料臨時登記證,並依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報請檢驗合格加附標識後始得銷售。
(三) 含有毒物逾量者:在限期內由省 (市) 、縣 (市) 主管機關派員監督處理之。
依前項第二款第二目申領之肥料臨時登記證,限該批肥料使用。
第一項之情形如有違反商品檢驗法或其他法令規定者,應即移送該管主管機關處理。
本規則所定申請書、登記證等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登記證之證書費,其收繳由省 (市) 主管機關依預算程序辦理。
輸入或製造有機質肥料、植物生長輔助劑或已領肥料登記證之業者,應自本規則修正施行後一年內辦理肥料登記證之領證或換證。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肥料管理規則全文共 21 條,最新異動日為 89.08.16,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