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料管理規則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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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料販賣業開業或歇業,應向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登記。但零售家庭園藝用肥料或肥料製造、輸入業者將其製造、輸入之肥料批發者,得免辦肥料販賣業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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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肥料販賣業開業或歇業,應向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登記。但零售家庭園藝用肥料或肥料製造、輸入業者將其製造、輸入之肥料批發者,得免辦肥料販賣業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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