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料管理規則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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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入或製造肥料,應於輸入販賣或出廠前,依照商品檢驗法規定,報請經濟部商品檢驗局 (以下簡稱商品檢驗局,包括所屬分局) 檢驗合格,領有合格證書,並加附檢驗合格標識後,始得販賣。 未列入商品檢驗局施檢驗之肥料,由輸入或製造業者自行抽樣,經委託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機構試驗,達到保證成分後,始得販賣。 輸入有機質肥料之檢驗,應包括檢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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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肥料管理規則第 10 條的解釋如下: 根據肥料管理規則第 10 條,輸入或製造肥料,應於輸入販賣或出廠前,依照商品檢驗法規定,報請經濟部商品檢驗局檢驗合格,領有合格證書,並加附檢驗合格標識後,方可販賣。這表示肥料必須通過商品檢驗局的檢驗合格後,才能進行販售。例如,如果一家公司想要販售新開發的肥料產品,就必須先將該產品送到商品檢驗局進行檢驗,通過檢驗後才能獲得合格證書以及合格標識,方可進行販售。 而對於未列入商品檢驗局施檢驗之肥料,則需要由輸入或製造業者自行抽樣,並經委託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機構試驗,確保成分後才得販賣。這表示未經商品檢驗局檢驗的肥料,業者必須自行抽樣並委託公告機構進行試驗,以確保肥料成分達到標準後才能進行販售。例如,若某公司生產的肥料並非通過商品檢驗局檢驗,則該公司必須自行抽樣並委託公告機構進行試驗後,方可販售。 至於輸入有機質肥料的檢驗,則應包括檢疫。這表示輸入有機質肥料必須經過檢疫程序才能進行檢驗。例如,一批有機質肥料的進口必須符合檢疫標準才能接受檢驗。 以上的解釋是根據肥料管理規則第 10 條的法律規定進行分析,並且符合相關的法規及檢驗程序。
- 商品檢驗法法規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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