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料管理規則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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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查獲肥料涉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先予封存,並由肥料業者具結保管;涉及品質者,應出具收據,抽取樣品送驗後,再分別核定: 一、未具肥料登記證,擅自製造、加工或輸者。 二、含有足以損害植物、土壤或危害人體健康之物質者。 三、摻雜、抽換降低肥料品質之雜物、國內外產品或分裝肥料者。 四、保證成分、有害成分、性狀包裝淨重 (容) 量與肥料登記證記載內容不符者。 五、未依規定標示或標示不實者。 主管機關對前項核定結果,應盡速通知肥料業者。自封存之日起至通知之日止,其期間得不得超過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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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肥料管理規則第 14 條的規定,主管機關對於涉嫌違規的肥料可以先予封存,並要求肥料業者提供具結保管。涉及品質問題的肥料應出具收據,抽取樣品送驗後再進行核定,並在封存之日起至通知之日止的期間內通知肥料業者。 舉例來說,如果肥料製造商未具肥料登記證擅自製造、加工或輸入肥料,根据法规主管机关有权先予封存,并要求肥料业者提供具结保管。如果肥料含有足以損害植物、土壤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主管机关应出具收据,抽取样品送验后再分别核定。 參考資料:肥料管理法規,中華民國行政院公布最新的肥料管理相關法規。
- 主管機關名詞
- 具結名詞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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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