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料管理規則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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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應不定期派員檢查轄區內肥料業者產銷情形,每年至少一次,業者不得拒絕檢查,並應提供正確資料。 檢查人員執行檢查時,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封存或抽取樣品時,應由該業負責人或在埸員工會同封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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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主管機關應不定期派員檢查轄區內肥料業者產銷情形,每年至少一次,業者不得拒絕檢查,並應提供正確資料。 檢查人員執行檢查時,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封存或抽取樣品時,應由該業負責人或在埸員工會同封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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